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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相才与陈翟、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相才,陈翟,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214号原告:田相才,男,1948年9月10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陈翟,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娟,女,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相才诉被告陈翟、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相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