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相才与陈翟、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相才,陈翟,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214号原告:田相才,男,1948年9月10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陈翟,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娟,女,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相才诉被告陈翟、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相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