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邦大杯业部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邦大杯业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民催1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邦大杯业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奇广场1B-26号。经营者:潘海燕。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邦大杯业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至2017年6月1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新疆兄弟恒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市区东站路通启沙石建材加工厂,付款行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苏州东路支行,票号为:4020005222584592,票面金额为:4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世东人民陪审员 黄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