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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芳、白恩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芳,白恩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265号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花园C区17栋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唐拾华,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芳,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白恩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7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芳、白恩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