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福远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福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3号罪犯马福远,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环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福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马福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马福远减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福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4分。该犯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福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福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