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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长生、马俊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长生,马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50号申请人高长生,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请人马俊英,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申请人高长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俊英银行存款2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俊英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