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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冀振生与额尔敦朝鲁、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振生,额尔敦朝鲁,毕力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10号原告:冀振生,男,67岁,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额尔敦朝鲁,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赤峰市。被告:毕力格,男,28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振生与被告额尔敦朝鲁、毕力格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窦志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