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冀振生与额尔敦朝鲁、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振生,额尔敦朝鲁,毕力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10号原告:冀振生,男,67岁,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额尔敦朝鲁,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赤峰市。被告:毕力格,男,28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振生与被告额尔敦朝鲁、毕力格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窦志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