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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世杰与廊坊市博旺商贸有限公司、刘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杰,廊坊市博旺商贸有限公司,刘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054号原告:卢世杰,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廊坊市博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号金属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张海龙,任公司经理。被告:刘月敏,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卢世杰诉被告廊坊市博旺商贸有限公司、刘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以私下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世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世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卢世杰负担。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