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世杰与廊坊市博旺商贸有限公司、刘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杰,廊坊市博旺商贸有限公司,刘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054号原告:卢世杰,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廊坊市博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号金属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张海龙,任公司经理。被告:刘月敏,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卢世杰诉被告廊坊市博旺商贸有限公司、刘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以私下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世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世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卢世杰负担。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