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段飞,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治中,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某。辩护人康鹏程,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李洪科,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义川,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玺长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帆、段飞、杨治中,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康鹏程,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洪科、张义川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绿腾购”系惠勇(另处)等人组织策划的网络传销平台,该平台对外宣称是一个虚拟的可投资理财项目,以500元/单作为加入会员的资格,每人最多投资10单,并以该1元兑换1积分的形式在会员之间进行沟通,按照上下级顺序依次组成层级,通过消耗积分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以使自身盈利。层层发展下线会员,进行传销活动。2015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某经惠勇介绍并交纳了一定数量金钱后成为“绿藤购”的会员,其后刘某某为获取更多返利,伙同妻子李某某在成都市及周边地区进行宣传、组织传销活动,并发展了唐某某、毛安华、杨晓燕、赵文志、刘润华、杨文斌六个直接下线。被告人唐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及雅安等地区发展会员,直接发展包括周某某、李永莲、王桂芳、刘吉春等人。上述人员又发展了胡某某、朱九云、刘体蓉等100多名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40多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2016年5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2016年6月22日民警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刘某某挡获。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先后于2016年9月10日、12日、13日经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本案主要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本案涉及的被害人均不是我直接发展,我应为从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传销人员达到120人以上证据不足;2、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唐某某对本案主要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我发展的人员没有起诉书指控那么多,应为60多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唐某某发展人员应该在66人以下;2、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对本案主要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我是初犯,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对本案主要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我是初犯,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主要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我没有直接发展任何会员,请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不应以犯罪处理;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绿腾购”系惠勇(另处)等人组织策划的网络传销平台,该平台对外宣称是一个虚拟的可投资理财项目,以500元/单作为加入会员的资格,每人最多投资10单,并以该1元兑换1积分的形式在会员之间进行沟通,按照上下级顺序依次组成层级,通过消耗积分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以使自身盈利。层层发展下线会员,进行传销活动。2015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某经惠勇介绍并交纳了一定数量金钱后成为“绿藤购”的会员,其后刘某某为获取更多返利,伙同妻子李某某在成都市及周边地区进行宣传、组织传销活动,并发展了唐某某等直接下线。被告人唐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及雅安等地区发展会员,直接发展包括周某某等人。上述人员又发展了胡某某、朱九云、刘体蓉等多名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达90余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40余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2016年5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2016年6月22日民警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刘某某挡获。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先后于2016年9月9日、12日、13日经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害人的损失如下:唐霞7600元、吴定玉4000元、刘体容3800元、何玉英42000元、李家玉14000元、何应军4700元、羊本燕9400元、文前英10000元、胡国萍7000元、何梅12500元、张言莉5800元、李昌山4200元、彭昌华6200元、王小波9400元、何树全15000元、罗世荣9400元、钟莉6200元、辛长琼93**元、朱九云52**元、李新蓉5000元、晏银慧10000元、李万珍3700元、张小容10000元、李志金9600元、胥鹏飞9500元、周秀宗2600元、李雅军4700元、程占辉2900元、赵建群2000元、陈富荣5000元、舒文林2700元、廖成兰2000元、廖成芬2100元、徐鼎坤3500元、杨海英9500元、袁国东11000元、侯勇4700元、张静5000元、侯娟6800元、卫承洲4000元、唐富盛4700元、陈勇4200元、杨云华1500元、高茹琼37**元、李俊4700元、何平10000元、周向琴8000元、吴思瑶2700元、程艳雪2000元、彭景2000元、赵玉翠3600元、黄学芬2600元、廖仕仪4700元、施玉芬12200元、王小英3900元、杨光芬3700元、高瑜2000元、付志锦14400元、闫德香7500元、张晓冬1500元、何培凯3700元、芦群1500元、余廷慧3700元、杨东红3600元、田蕊3600元、秦光文22000元、魏智蕙2200元、凌厚安7200元、黄金萍7000元、孔庆娥5700元、牟进凯2200元、穆琼13**元、冯素雄4700元、杨志康2600元、高兴美1200元、高润1600元、刘定勇3700元、曲力凯3700元、程俊德3600元、彭继华4700元、吴家凤4700元、张雅莉4700元、陈凌波3700元、李鲜涛4700元、罗永华4700元、陈书刚4700元、刘玉占4700元、曹婷3100元、彭岳琴3100元、彭朝秋1500元、应智平12000元、唐汝4700元。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分别向本院交纳退赔款3万元、2万元、1万元,上述款项存于本院案款专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五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证实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2016年6月22日民警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刘某某挡获;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先后于2016年9月9日、12日、13日经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绿藤公司是哪一年成立的不清楚,公司老总李振阔说:公司成立16年,法人代表是李振阔,公司主要经营茶叶,公司注册地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司的经营模式就是通过发展会员推销茶叶获得积分获取返利。会员再拉拢身边的家人、朋友、同事来成为公司的会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返点额度,这样一层一层发展下去。公司主要售卖的就是积分,还有一些茶叶相关产品在网上商城。公司积分有积分、消费积分、绿藤积分,乐购积分。财富积分可以单向转变为注册积分,财富积分转换成注册积分后,消耗注册积分为新会员注册账号,每注册一个账号新会员至少要缴纳500元,而现金就是由卖出积分的公司或人所得,消费积分可以在网上商城购买公司,绿藤积分在公司以后发展大了之后可以使用比如兑换原始股之类的。如果积分能兑换成现金,那么1积分就相当于1元人民币,不能兑换成现金的积分在商城也可用于兑换价值相当于1元人民币的东西。我的上层叫惠勇,我发展了唐某某、毛安华、杨晓燕、赵文志、刘润华,唐某某是主动打电话给福建公司,福建公司把他的电话给我,我联系的他,他就成为我下面的人了。我老婆李某某和我做绿藤是一样的,他管绿藤的收款,会员资源也要参与解答。我和我老婆用于绿藤活动的卡有4张,卡主有我和我老婆,还有陈龄春和刘雪梅的卡。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据绿藤公司四川第一人刘某某给我介绍,绿藤公司于2008年成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公司注册资本我不清楚,法人代表是李镇阔,公司是独资的。公司主要经营茶叶系列茶品。我参与绿藤聚会有二次,第一聚会是在2015年12月6、7号左右,在四川省雅安市钓鱼台农家乐在雅安高速出口不远处。这次是刘某某安排的。这次的上层人员有我,雅安的周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老婆李某某姿、绿藤总部的惠总及惠总的秘书。刘某某通知周某某通知雅安的人员,而我通知青白江的人并在群上我是通知了的。这次活动只要是会员都可以参加。这次聚会一共50人左右。开会主要是刘某某、李某某姿和惠总在讲课,讲课的内容主要是宣传绿藤公司,和每单的价格由500元涨价至600元,但是要送一份茶叶这两件事。这次吃饭是惠总给的钱。第二次聚会是在2015年12月10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三只手一个茶馆里聚会。这次到会的有30人左右,中午吃饭时有20多人。这次聚会是受刘某某安排,我通知的人。这次聚会的主要人员就是刘某某和李某某姿。这次聚会主要内容还是和雅安那次一样。公司最上面是李振阔,下面是惠总,接着是刘某某和李某某姿,接着是我、周某某、朱九云。我参与了的绿藤主要有雅安市、邛崃市、青白江。雅安主要是朱九云和周某某、邛崃主要是杨海英和袁国东、青白江主要是我。我和刘某某没有发生过经济往来,但刘某某给我说过怎么做。我和李某某的资金往来比较多,我用微信给李某某转款大概有2万左右,接着就是银行转账,李某某的银行卡都不是她本人的卡,一个卡叫刘雪梅,一个叫陈龄春,从2015年10月至同年12月,我给李某某转款共计271700元。周某某和杨海英都给李某某转过款。公司网上有单独销售的茶叶,但是网上的茶叶看得到买不起,有没有单独购买过我不清楚,反正会员是不会购买茶叶的。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我是唐某某直接给我介绍的,我认识唐某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2015年10月初,唐某某突然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个链接,我打开链接看见一个名叫绿藤公司的简介和经营情况。主要内容是投资500一个单,10个单为一个大单。投资后大概30个工作日回本。回本后间隔一个月开始收利息,每隔一个星期返利1000.我第一参加绿藤是通过微信转款给唐某某的,金额是5000元,返利5000元。唐某某上面是李某某和刘某某,他们两口子是夫妻。我推荐了我老婆胡某某、哥哥周述贵,儿子周政,儿媳妇蒋娜,我作为推荐人有提成,是系统把提成积分自动充在我的账号里的,具体多少不清楚,积分是多少也不清楚。我老婆推荐了女儿宋小晓娇、胥鹏飞、秦光文、李志金。我之所以会回本是因为我做的早,另外我加入绿藤后公司每天会返积分给我,再加上我及下面的人发展会员,我的积分可以通过下一级会员来购买我的积分来兑换成现金。我推荐的人把钱给我,我又通过转账和现金给唐某某和李某某。我通过给现金和转账给唐某某99000元。共计转账给李某某是194000元。我底下有70多人,我知道的有4层,再底下就不清楚了。我知道的在绿藤这个组织中,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是组织领导者,因为他们以前建了一个微信群,有一百多个人。我们雅安所有人的投资都是由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负责办理。绿藤组织过学习聚会。2015年12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当时在雅安钓鱼台山庄开的聚会,当时有唐某某及他老婆毛姐、刘某某及他老婆李某某,还有公司老总惠总等五人组织的,会上唐某某向我们宣传了绿藤,要我们发展会员。就是做动态,才能赚钱。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我认识唐某某是通过我老公认识的。2015年9月26日,我老公给我说唐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晚上要来雅安,他要到铺子上找我们。当天晚上唐某某就给我们介绍了绿藤,给我们说了一下绿藤,然后我和我老公就各投了5000。我的上层是我老公,我老公的上层是唐某某。我介绍的人主要有廖成芬、秦光文、我女儿宋晓娇,赵惠云,我哥哥胡万才,魏志惠,胥鹏飞、李志金、廖仕仪。我这条线下面大概有40个人左右,具体是哪些人我不清楚。推荐的这些人有积分可以返到我的账号上。我在四川雅安市城后路来了一个“绿力美家”的直销店子,店子里有一个茶馆。我介绍的这些人都是在我茶馆里打牌的人和我的亲戚。打牌喝茶的时候我就给他们说起绿藤。我给他们介绍的内容和唐某某介绍的内容是一样的。具体就是投资绿藤回报率高。投资一定金额,一个三十个工作日回本,再一个月就开始收利润。如果发展新会员还可以提高回报。唐某某介绍绿藤是一个投资理财公司,并且有实际的经营项目,唐某某说他朋友都已经到绿藤公司的实体经营项目考察过,他说加入该平台组织,需要交纳一定的资金做投资,并且成为绿藤公司的会员。后来还有一个商城形式,分财富积分,消费积分,绿藤购积分,还有赠送积分。每一个小单500元,网上每天可以返我25个积分,6个工作日积分共返150分,现在不能体现,只有网上积分,积分只能在网上消费,进入网上商城可以看到很多东西,我没有实际购买过,能不能买不清楚,听说买不到。我第一次是直接给唐某某的现金,后来我下面的会员就是把钱转给我,我再转交给我老公报单和买积分,我老公通过微信和银行卡把钱转给唐某某和李某某,转账的账户我不清楚。我估计流水有15万左右。在绿藤这个组织中,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起组织和领导作用。他们以前建了一个微信群,有一百多个人,现在他把群解散了。我们雅安所有人的投资都是由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负责。我们曾经组织过聚会学习,我参加的只有一次,是在2015年11月15日左右在雅安钓鱼台山庄开的聚会。当时有唐某某、刘某某以及他老婆李某某,一个是公司的老总惠总以及惠总的助手等五个人组织的,会上的主持人是李某某和惠总的助手。同时他们5个人向我们宣传了绿藤,要我们发展会员,就是做动态,这样才能赚钱。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最早是刘某某在网上看到了绿藤公司,接着他就给公司打电话。后来他就去福建公司考察,考察回来公司就安排惠勇和他联系。回来后他就报了一个5000元的单。刘某某参与了绿藤之后,我就知道了,后来我就和他一起做。我们两个用的是一个账号,是刘某某的号码。2016年11月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当时有我、刘某某、惠勇、还有惠勇的秘书一起到的雅安的一个农家乐,具体名字记不住了。当时唐某某已经在农家乐里面了。当天我、唐某某、刘某某、惠勇都宣传了绿藤的。具体内容就是宣传绿藤公司,规范管理制度。开完会后就在农家乐用餐。2016年11月左右,唐某某又邀请我们去青白江的一个农家乐耍,当天我和刘某某也来农家乐给会员做了动员和介绍公司。我还通过危险做过宣传。有时候在微信群给会员发公司和产品的相关资料,有时候会员也单独向我咨询。刘某某主要负责和公司上层考察、市场考察。因为我比较懂电脑,所以我就负责管理账号,积分的转卖,资金的处理,微信的联络。刘某某有一个绿藤账号,这个账号上自己可以产生积分,我们自己的积分可以向底下会员售卖。但是大部分积分都不够,所以我们要向公司购买积分再转到底下。具体是底下有会员需要购买积分,会员就会给我打电话告诉我需要购买多少积分,接着会员就把款转到我指定的账户上,我看到钱之后如果我自己积分够的话就把积分转给会员,如果自己的积分不够,我就向公司购买积分,积分到了再转发给会员。会员的积分可以相互之间买卖,如果底下会员的积分有多,我也会收上来相互转卖。我用了中国农行刘雪梅的卡号,陈龄春的卡号,郭时琼的卡号以及我本人的卡号。上面的很多资金我不清楚,但是唐某某和周某某的资金是属于绿藤的资金,具体多少金额我记不清楚了,以银行流水单为准。这些卡都是刘某某给我的,因为我比较懂电脑,所以卡上的资金主要是我在管理。8、被害人唐霞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被人诱骗加入了绿藤这个短期理财的网络平台,今天到公安机关报案。我总共投入了14100元,总共投了三十单。我是刘体蓉介绍加入绿藤的,我的钱是通过她拿给一个叫唐某某的人。绿藤是一个投资理财的平台,加入该平台组织,需要缴纳一定的资金,等同于股份,就能成为会员,后来就可以分红。它是一个商城形式,分财富积分、消费积分、绿藤购买积分,还有赠送积分。我第一次的钱是通过刘体蓉交的,第二次是通过唐某某的老婆交的,第三次是交到唐某某手中的,都是交的现金。总共返利是6500元。唐某某在这个组织中起领导作用。他建了一个学习群,有六七十个人,现在他解散了。2015年12月左右红阳一个茶铺学习聚会过,有二十来人参加。被害人唐霞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了被告人唐某某。9、被害人吴定玉的陈述,我被人诱骗加入了“绿藤”这个短期理财的网络平台,今天到公安机关报案。我和我老公黄家彬总共投入2万元,共计投入40单。、我是开茶铺的,我的店里经常来一个喝茶的常客,他叫唐某某,他给我介绍了一个叫“绿藤”手机投资APP。唐某某给我们介绍,如果我们投资5000元,前三十个工作日回本,后三十个工作日就赢利。他还说“绿腾”是一个投资理财公司,并且有实际的经营项目,唐某某介绍说他都已经到“绿腾”公司的实体经营项目考察过,他说加入该平台组织,需要缴纳一定的资金做投资,并且成为绿藤公司的会员,它是一个商城形式,分财富积分、消费积分、绿藤购积分,还有赠送积分。我每次投资的钱都是交给唐某某,由他来通过电脑来操作投资,有几次交的都是现金,有几次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唐某某的。10、证人郭时琼的证言,证实其有一张成都农业银行的卡,卡开户后就拿给刘某某了,其也没有往里存过钱。11、被害人刘体容、何玉英、李家玉、何应军、羊本燕、文前英、胡国萍、何梅、张言莉、李昌山等的陈述,证实其投资绿藤购的情况。12、被害人侯勇、张静、侯娟等人的报案登记表,证实其投入资金到绿藤购的情况。13、卡主为郭智峰、薛继生、郭时琼、刘雪梅、陈龄春的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投资转账的情况。14、视频光盘一份和照片一张,证实绿藤会员聚会情况。15、绿藤公司资料一份,证实绿藤公司的经营模式及返利情况。16、扣押清单及物品,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及李某某的相关银行卡及笔记本被扣押在案,且笔记本中记录了绿藤会员的相关情况。17、冻结通知书一份,证实户名为郭时琼的卡号为冻结款项50万。18、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交纳的退赔款凭证,证明退赔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事实相关联,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对本案冻结的郭时琼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西支行卡号为6228480469475938574中的50万元及被告人刘某某退赔的3万元、被告人唐某某退赔的2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退赔的1万元退赔上述各被害人;七、对扣押在案的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八、对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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