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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647号原告:张某,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林某,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黄某,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