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迎好、余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迎好,余美玲,袁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迎好,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余美玲,女,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系王迎好女儿。被执行人:袁国荣,男,194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迎好、余美玲与袁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