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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晓丽、闫进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晓丽,闫进冠,雷战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888号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与红旗路交叉口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261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丽,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闫进冠,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雷战超,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丽、闫进冠、雷战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同年6月2日,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靳 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