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晓丽、闫进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晓丽,闫进冠,雷战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888号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与红旗路交叉口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261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丽,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闫进冠,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雷战超,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丽、闫进冠、雷战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同年6月2日,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靳 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