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行审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宋海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宋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02行审336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负责人王利,男,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辰,男,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民警。被执行人宋海海,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宋海海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411666-1100798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共计200元的处罚事项。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作出的411666-1100798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对被执行人宋海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411666-1100798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共计2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邹守宏审判员 吕秀丽审判员 陈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凤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