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可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可(小名可可),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2015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释放。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川0322刑初185号之一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继续追赃。被告人冯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可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可撤回上诉。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刑初185号之一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萍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