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严真伟与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真伟,傅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第784号原告:严真伟,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被告:傅金龙,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真伟与被告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真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严真伟承担。审 判 员 简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晏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