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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严真伟与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真伟,傅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第784号原告:严真伟,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被告:傅金龙,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真伟与被告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真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严真伟承担。审 判 员 简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晏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