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仁梅、劳双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梅,劳双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021号申请执行人周仁梅,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泽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劳双雄,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周仁梅与被告劳双雄、金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被告劳双雄归还给原告周仁梅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27000元,合计177000元,该款于2016年7月11日支付6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87000元于2016年12月31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劳双雄任一期款项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未履行款项提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劳双雄、金利芳履行上述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金利芳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并经联系无着。经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辖区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登记。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已对被执行人实施布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50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