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4日12时,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鸡东县鸡东镇红胜村铁道路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鸡东县公安局东风边防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时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移交给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10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忠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