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民申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成军因与被申请人佴江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成军,佴江平,安永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成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佴江平。原一审被告安永福。再审申请人王成军因与被申请人佴江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30民终字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成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被申请人对该房屋已经做出了设计,并对房屋结构给出了完整的明示,申请人只是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施工,故因房屋结构布置不合理造成的质量问题及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每完成一部分工程,被申请人勘察验收合格后在施工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同意验收,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被申请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故意偏袒被申请人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佴江平对自建房屋进行旧房改造,将该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人王成军。在施工过程中,佴江平按照约定向王成军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王成军亦应向佴江平交付了房屋。《甘肃东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实王成军所承建的该房屋,存在房顶坍塌、楼顶防水层渗漏等质量问题,经鉴定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结构布置不合理,使用材料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强度小等。原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为王成军作为旧房改造的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王成军关于“因房屋结构布置不合理,造成的质量问题及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申请再审期间,王成军提交多份证人证言,该证人均为其工地工人,与王成军有利害关系,且该证据缺乏证明力。申请人王成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成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