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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凤云与蒋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云,蒋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680号原告:马凤云,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蒋士伟,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马凤云与被告蒋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未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导致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凤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