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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翟某与邱某1、邱某2等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某,邱某1,邱某2,冯某1,冯某2,陈某,冯某3,杜某,翁牛特旗亿合公镇高家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申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某,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杨某、潘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1,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2,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1,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2,男,7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3,男,7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一审被告:翁牛特旗亿合公镇高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亿合公镇高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代某,主任。再审申请人翟某因与被申请人邱某1、邱某2、冯某1、冯某2、陈某、冯某3、杜某、一审被告翁牛特旗亿合公镇高家营子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4民终1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翟某对涉案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翟某与七被申请人之间是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认为,针对翟某等在内的67户人的承包地问题,亿合公镇政府已经作出了处理意见,要求高家营子村委会将土地重新进行调整,且该处理意见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土地调整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宜,故一、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范围并无不当。综上,翟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白永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