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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谭兴凯与被告周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42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兴凯,周显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422号原告谭兴凯。被告周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兴凯与被告周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谭兴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周显林的起诉。本院认为,谭兴凯申请撤回对周显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凯撤回对被告周显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兴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