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南涧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南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03行审154号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其军,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牛智勇,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副大队长。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南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南涧村。法定代表人徐习千,该村委会主任。2015年9月29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南涧村村民委员会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5〕4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区仇桥镇南涧村南舍组39.6亩(合26400平方米)土地建设农业观光园项目。该宗土地地类为:0.8亩为林地,1亩为农用地(坑塘水面),37.8亩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单位处以非法占用土地30元/平方米罚款,计币792000元。因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南涧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本案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决定书和证据材料中并未载明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结构、面积等具体情况,执行标的不明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曾金年审 判 员 赵志群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杜红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