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汉通与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通,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551号原告:陈汉通,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公大楼214-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71949563T。法定代表人:刘文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炳汶、陈永梅,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陈汉通诉被告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斯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