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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申请王新德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王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7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南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钱宝莲,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新德,男,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新德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号院X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X**字X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新德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XX字XXXX号),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