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行审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01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与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24行审101号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68号。法定代表人马立凯,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袁建,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职工。委托代理人邵斌,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职工。被申请人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法定代表人袁兴全。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10月26日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款、《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超限运输行为(其所有的苏C×××××号车于2016年10月1日2时52分行驶至G104线850KM+960M处时,经计重收费系统检测,该车涉嫌擅自超限运输。后经动态称重仪检测,认定该车为6轴车辆,标准为车货总重不超过49吨,称重显示车货总重为53.5吨,超限4.5吨),作出徐交路罚字【2016】5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1.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邮寄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执行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的徐交路罚字【2016】5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红审判员 张宜红审判员 金传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