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胜、李加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胜,李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35号申请人:岳胜,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加富,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岳胜与被执行人李加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加富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加富在(2012)齐执字第74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2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