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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胜、李加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胜,李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35号申请人:岳胜,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加富,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岳胜与被执行人李加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加富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加富在(2012)齐执字第74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2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