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进保与吕冬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保,吕冬林,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867号原告:李进保,男。委托代理人彭国军,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冬林,男。被告: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鼎城支公司办公四楼3、4间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皮后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攀,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保诉被告吕冬林、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李进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吕冬林、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进保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进保撤回对吕冬林、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李进保承担。审判员 唐鸿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