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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东兴与克东县佳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兴,克东县佳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兴,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克东县佳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东县。本院在执行刘东兴与克东县佳力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