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3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金焕、张秀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焕,张秀纹,阮灿,隆林艾魅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焕,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张秀纹,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阮灿,男,1976年8月8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隆林艾魅娱乐会所,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西段。负责人阮灿,隆林艾魅娱乐会所投资人。张金焕、张秀纹与阮灿、隆林艾魅娱乐会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经审理。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阮灿、隆林艾魅娱乐会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金焕、张秀纹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四查两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阮灿、隆林艾魅娱乐会所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金焕、张秀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阮灿、隆林艾魅娱乐会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金焕、张秀纹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