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欧兆东、郭忠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兆东,郭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欧兆东,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郭忠元,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申请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磊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