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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农步创、农锦华等与马芬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步创,农锦华,农鲜蜂,刘凤琴,马芬芝,梁催,马勇栋,黄禄生,农满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4893号原告:农步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壮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农锦华,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农鲜蜂,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刘凤琴,女,1931年6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鸣县,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卓,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芬芝,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告:梁催,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告:马勇栋,男,1983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焕生,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禄生,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第三人:农满光,男,1956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2月19日待裁事项:原告农步创、农锦华、农鲜蜂、刘凤琴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农步创、农锦华、农鲜蜂、刘凤琴负担。审 判 长  刘孙丽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卢彩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