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英忠与方定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忠,方定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938号原告:陈英忠,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方定国,男,194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忠与被告方定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英忠在接到本院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易妤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