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永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742号原告:王永芳,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晶,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平,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柏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博,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第三人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04.5元,由原告王永芳负担。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