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军翔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翔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翔,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闻喜县。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军翔犯妨害公务罪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晋08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翔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军翔不服,以一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翔以对原判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翔酒后以暴力、危险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翔以对原审判决无异议,愿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翔撤回上诉。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效伟审判员 周力军审判员 宁俊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