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与江立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立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490号原告:XX,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江立波,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原告XX诉被告江立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找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且不同意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金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