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5742号原告:陈某被告:鲍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女儿陈某某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十八周岁止。事实和理由:因被告不做家务、不照顾女儿,不负担家庭开销及对原告不信任致夫妻间矛盾不断,故涉讼。被告鲍某某辩称,原告脾气不好,被告对此多有忍让;原、被告虽然有小吵小闹,吵架后过几天原、被告就和好了,夫妻感情和原来一样,吵架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嫌被告不拿钱出来开销;被告原来不会做家务,现在也努力学会了做家务;为了家庭、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每月给原告500元用于家庭开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底自行相识后恋爱,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某。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原、被告一度关系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常有纠纷。2017年春节前,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查,原告与前妻育有一女,取名陈某某。陈某某目前生活在原告母亲处。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已生育子女,双方理应珍惜稳定的家庭和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应本着共同建设好家庭的目标同舟共济。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相互信任,彼此理解,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