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爱荣与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爱荣,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安爱荣,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东、康宁街北14幢1-2层109-111号。负责人马超,公司法人。安爱荣与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25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安爱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安爱荣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4103元(其中本金4103元、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