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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101执恢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静与武汉晓辉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陆惠霞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武汉晓辉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陆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101执恢1号之二申请人:马静,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英,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晓辉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号竹叶山中环商贸城C19-6号。法定代表人:陆惠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惠霞,女,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710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陆惠霞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卓刀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惠霞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卓刀泉支行的存款(账号3202109601001664219)人民币37078.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永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