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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斌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斌,男,1966年2月21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曾斌饮酒后驾驶某号长安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区西彭镇森迪大道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6mg/100ml。被告人曾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