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衍震、许建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衍震,许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王衍震,女,1982年6月1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许建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衍震申请执行许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