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晓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执17号被执行人杨晓鹏,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北16号院4号楼1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8111012017。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本院以(2014)汉中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杨晓鹏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晓鹏未在限定的30日内主动缴清罚金,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移送本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晓鹏尚在服刑期间,经查询,杨晓鹏无存款也没有其他财产。据杨晓鹏陈述,其于2016年10月已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已查属实),家里父母年事已高,体质较差,全家仅靠务农维持生计,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其妻杜鹃在家附近打零工抚养两个孩子上学,家中已向亲戚朋友借债很多。其妻杜鹃向本院提供了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情况确实困难的证明,还陈述其公公(杨晓鹏父亲)在家中上房顶晒玉米过程中摔断了腿,家中重担全部落在她一个人身上,加上丈夫入狱,全家都陷入困境,希望本院能准许缓交罚金。另查,杨晓鹏名下有启辰牌汽车一辆,在杨晓鹏出事以后由其父亲和妹妹卖给一亲戚,卖得三万余元用于处理杨晓鹏的事,因杨晓鹏尚在狱中,汽车无法过户。本院认为,经过执行调查,结合被执行人杨晓鹏的陈述,其妻杜鹃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杨晓鹏确无用金钱财产一次性缴清罚金的履行能力。且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缴纳罚金时,还需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基本居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杨晓鹏缓期缴纳罚金,待其出狱后再行缴纳。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冉清杰代理审判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刘 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