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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王秀兰与被执行人孙永光、刘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孙永光,刘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黑023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5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东方红街。被执行人孙永光,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丰产乡干部,住拜泉县拜泉镇宾馆小区被执行人刘翠芳,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建国乡退休干部,住拜泉县拜泉镇宾馆小区1号楼8单元701室。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玄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