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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百文与董起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百文,董起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878号原告:崔百文,男,1985年12月22日盛,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董起刚,男,住平度市。原告崔百文与被告董起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百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董晓刚给付欠款3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董晓刚数次租赁原告车辆,欠款3500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律义务。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地址错误。不符合《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百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退回原告崔百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