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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梁友德与刘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德,刘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381号原告:梁友德,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刘安刚,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梁友德诉被告刘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梁友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友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