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梁友德与刘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德,刘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381号原告:梁友德,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刘安刚,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梁友德诉被告刘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梁友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友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