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220号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石井居长康路。法定代表人:佘培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勇,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鸣,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