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436于邦国与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邦国,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436号原告:于邦国,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程伟,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康,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邦国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邦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邦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邦国撤回对本案被告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邦国负担。审判员 孙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