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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436于邦国与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邦国,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436号原告:于邦国,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程伟,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康,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邦国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邦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邦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邦国撤回对本案被告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邦国负担。审判员  孙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