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303潘幼茜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幼茜,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303号原告:潘幼茜,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王健,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潘幼茜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潘幼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幼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潘幼茜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顾思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