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祖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祖高,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世林,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祖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祖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祖高及其辩护人李世林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情节轻微,乙醇含量较低,行驶速度不快,系酒后反应慢造成的追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建议免除或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23时,被告人李祖高酒后驾驶牌号为川Ax**的两轮摩托车由翠屏区赵场方向经西环线往外江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翠屏区金沙江南路西环线时,与同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牌号为川Ax**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李祖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与李祖高在现场协商解决未果,曹某遂报案。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李祖高抓获,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论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李祖高带至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抽样送检,经检验,李祖高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9.04mg/100ml。李祖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祖高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祖高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宜宾蜀南医院出院证明书,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川)公(宜)鉴(法化)字[2016]1403号法化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祖高的供述和辩解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高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祖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祖高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祖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祖高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祖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娅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