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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学进与焦秀婷、綦林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学进,焦秀婷,綦林法,吕德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3645号原告:毛学进,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被告:焦秀婷,女,1952年8月15日生,住平度市。被告:綦林法(系被告焦秀婷之夫),男,195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吕德浩,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毛学进与被告焦秀婷、綦林法、吕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学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被告綦林法、吕德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秀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学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以1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3、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一被告焦秀婷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5天,每逾期一天需支付本金3%的违约金,第三被告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至今未予给付,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焦秀婷书面辩称,2013年我从银行贷款18万元借给吕德浩做生意,2017年贷款到期后,我催吕德浩偿还银行贷款,吕德浩找到原告借款,我根本不认识原告,我是受了吕德浩的误导,在合同上签了字。被告綦林法辩称,当时借款只是5天期限,过期后原告一直未找被告,直到原告起诉,才知道吕德浩未还清借款。被告吕德浩辩称,借合同属实,我已经偿还了七个月的利息了,不同意继续还款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綦林法质证称借款合同是焦秀婷签的字,但借款是吕德浩用的,��且承诺5天还清,被告吕德浩质证称原告提交的证据属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焦秀婷与被告綦林法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6日,被告焦秀婷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5天,自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期满不能一次付清,每逾期一日,需支付本金3%的违约金,并约定借款人借款到期不还款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在五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德浩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通过青岛农商银行南村支行给被告焦秀婷转账180000元,被告焦秀婷给原告书写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焦秀婷未偿还借款。2017年4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2016年5月11日,被告焦秀婷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说明了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性,原告根据该借款合同向本院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同时,借款合同约定,如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每天向原告支付本金3%的违约金,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请求合理,本院予以准许。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因此被告焦秀婷与被告綦林法应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吕德浩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焦秀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但不能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被告焦秀婷、綦林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学进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焦秀婷、綦林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学进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吕德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德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秀婷、綦���法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焦秀婷、綦林法、吕德浩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秀军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王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