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2016)冀018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利 虎执行员 赵 江 深执行员 黄 趁 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