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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9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2016)冀018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利 虎执行员 赵 江 深执行员 黄 趁 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