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付忠与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忠,程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587号原告:付忠,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付忠与被告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忠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付忠负担。审判员 黄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齐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